案情简介
2005年8月,某知名电子商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收到一封来自总经理的邮件,主要内容是,公司将于近期内清查“夫妻员工”,要求其中一方必须离开公司;以后也不允许员工之间出现“办公室恋情”。不久,该公司内部论坛上也出现了以总经理ID发布的同样内容的帖子。一时间,员工对这条规定议论纷纷。对此,人力资源经理解释说: “目前不少公司都有类似规定,要求夫妻二人不得在同一公司任职,或两位员工结婚时,必须有一方离职。而且夫妻双方如果在生活中闹别扭,势必将情绪带入公司而影响工作,因此我公司也实行此规定。”
该公司的白小姐当年7月刚与同事结婚。9月,夫妻二人双双收到了公司的通知,要求他们中必须有一人选择辞职。因为考虑到丈夫将来在公司的发展和前途,白小姐决定辞职;可丈夫认为公司的规定不合情理,就去和公司的领导协商,却被领导严厉拒绝,遂将该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裁决如下:撤销该电子商务公司要求白某夫妇当中必须有一人离开公司的决定。
专家点评
● 焦点一:“在同一家公司任职的婚恋双方中必须有一方离职”是否合法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可知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恋爱婚姻自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劳动者不应因为恋爱或婚姻关系而受到不公正对待,尤其女职工更是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可见,本案例中总经理提出的“夫妻员工中的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员工之间不得恋爱、结婚”的规定,明显违背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即便该规章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其内容违法,因而不能对员工产生约束力和强制性。同样,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得与其他在本公司任职的员工结婚”等内容的做法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焦点二:员工应如何应对“若有婚恋关系,则一方必须离职”的潜规则
如果公司中这项规定是以不成文的“潜规则”方式出现,并要求被离职的一方“自动辞职”,如果被离职方选择 “为爱辞职”的话,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全部权利,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就成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公司在这一过程中的做法将不会产生法律瑕疵。
因此,面对这一“潜规则”,每个人心中自会衡量利弊:如果个人认为两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确实会给自己或别人带来诸多不便,一方自动离职另谋他就,也不失为一个选择;如果个人能够妥善处理私人感情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在与企业方真诚沟通后,适当调整工作部门或岗位,不辞职也并非行不通。
● 焦点三: 企业如何合法降低员工关系管理成本
实际上,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采用“有婚恋关系的双方必须有一方离职”的制度或潜规则是在变相降低企业的员工关系管理成本,但这种管理办法是建立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的,并有欺压弱势员工的嫌疑。
企业有权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进行公司管理,但其所制定、执行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员工的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企业不能简单的使用“不鼓励和允许内部员工之间结婚,是为保证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潜规则来对企业的员工进行管理,而可以通过其他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来降低员工关系的管理成本,例如,在录用员工时,增加一些限制条款,如“有近亲属在本公司工作的,不予录用”,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夫妻双方不得在同一个部门或存在上下级管理的岗位任职,一旦同一部门的员工或存在上下级关系的员工结婚,则公司有权调整其中一方的工作岗位”等方法或手段,在合法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避免因此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编辑:bibi


